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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等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
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协助委员会工作。组长由公司总裁
担任,小组成员根据需要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有关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已经工作小组初审并签发立项建议书的正式提案;

(三)发展战略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未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不付诸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决定,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将会议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组长及其他公司成员根据需要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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