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
(二)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平;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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