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促进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有效履行职责,建立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和科学、民主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由其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只能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八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专门委员会成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了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内审部门保存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有关评审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会提
供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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