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低风险投资理财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公司投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操作。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理财的具体操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理财活动必须依据《公司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报批后进行,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一)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三)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相关账户。
第十四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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