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2
第一节 定期报告......2
第二节 临时报告......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7
第一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7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8
第三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9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责任......12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14
第八章 记录和档案管理......15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15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和常设机构......16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16
第十三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循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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