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方式。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根据监管政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