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商”)接受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华商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华商特作如下声明:
1、华商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华商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华商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华商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华商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深圳
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3
号深纺大厦 A 座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原董事长尹可非已离任,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马捷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华商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38 人,代表股份 255,698,7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81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250,198,4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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