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规范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向公司提交关于投资项目的专题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履行投资审议程序,由公司派出董事根据公司的审议和决策意见,代表公司在参股企业董事会就投资项目发表意见及表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上级主管部门”是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权力对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
(三)购买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四)投资购买金融资产;
(五)投资购买房产;
(六)投资购买生产设备;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
基金投资业务不适用本制度,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深圳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四)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预期内部收益率应不低于 8%;物业和纺织业务投资项目预期内部收益率应不低于 6%;按照公司战略实施的行业培育、资产孵化、实验类型或公益性强的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五)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活动,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市属国资系统内控股企业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六)因投资而新设法人的产权层级不得超过四级(公司为一级),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二级(公司为一级)。
第七条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不利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八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年初计划、半年总结、年度全面总结和汇总分析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本部应结合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年初计划、半年总结、年度全面总结和汇总分析的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每年年初制定投资计划,并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履行审核程序;
(二)每年 7 月 10 日前,对投资情况进行半年总结和分析,并报送书面报
告;次年 1 月 10 日前,对上一年度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报送书面报告。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分别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子公司决策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股权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投资额超过投资预算总额 20%以上且变更后项目投资额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二)款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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