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对比表
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1 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市纺织(集团)
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未逾两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日起未逾三年;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的人员。 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总经理;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八)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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