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
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签发本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财务和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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