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及以上,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风控合规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负责
审计管理职能相关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工作,风控合规部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能相关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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