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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9:31:28 股吧网页版
中洲控股: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02 号

Room1111-1112 新闻大厦十一楼 1111-1112 室

NewsBuilding 电 话(Phone):(755) 82091588

1002 Mid-Shennan Road 传 真( Fax ):(755) 82091788

Shenzhen, P.R. China 邮政编码(Zip Code):518027

E-mail:office@rscdlaw.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布并施行)(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文件上的签名及盖章真实。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检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38 楼 3814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贾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还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和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经本所律师核查的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名,代表股份 418,819,85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964%。

2.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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