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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05:46:1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四川
应该严重处理
发表于 2025-05-13 23:42:11 发布于 陕西

$中洲控股(SZ000042)$   


这两天,关于深圳联泰不提前预告就先斩后奏减持了1%的中洲控股股份是否涉嫌违规,投资者都在讨论。文人也专门写了两篇文章,比较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看法。今早,文人还专门致电公司,询问公司为什么认为深圳联泰此次转让1%的股份不提前公告是合规的。公司对文人的答复,基本与大家得到的答复一样:因为深圳联泰减持的股份,来源于二级市场的增持,按相关规定,大股东减持这样的股份,就无须提前公告。

但文人个人,是根本不赞成公司的说法的。故再度阐明自己的观点如下:

第一,确实,无论新规还是旧规,对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手中来源于二级市场增持的股票,都有豁免提前预披露的条款。这个,文人不持异议!

第二,文人仔细查阅了深圳联泰此次减持前持有的1.91%的股份,也确实系2015年第三季度由二级市场增持而来的。这个,文人也不持异议!

第三,但文人的异议在于: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深圳联泰2015年第三季度之所以增持,是因其前面在2015年的第二季度与其一致行动人南昌联泰违规多减持了1100多万股,所以必须买回。也就是说,这个买入,本身就是在纠错,——也就是在恢复原状,弥补自己的过失。后面,深圳联泰还因主动采取了这个亡羊补牢的行为而被证监会减轻处罚。注意,既然本身就是纠错行为,那这次买入的股票,就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一般的由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相反,其性质也应视同为恢复以前的性质——由其它大股东转让而来。所以,不预告就减持,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直说就是就是涉嫌违规!

昨天以来,文人一直想举一个更加浅显易懂的例子,来说明为什么深圳联泰“纠错”买入的股份不应该被视为普通的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而享受减持预告的豁免。今天想起了,那就举一个房地产开发的例子来说明吧:譬如,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房地产开发。可某位开发商,偏偏占用了一块基本农田开发了房地产项目。后面,真相披露后,开发商迫于压力,主动进行了整改,自己平掉了建筑、道路等,将非法占用的这块基本农田恢复了原貌。再后,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了:开发商受到了罚款等处罚,但因为是开发商主动恢复了土地原貌,而被从轻处罚了。那么,大家说,十年后,这块土地究竟该被视作基本农田,还是应该被视为开发商可以自由转让的开发用地?

答案很清楚,该土地当然只能被视为基本农田,开发商也根本无权自由转让。纠错的行为,本身就意在回复原状。怎么可能风口一过,就把这块“基本农田”再次认定为”开发用地“呢?

个人理解,深圳联泰2015年三季度增持的这部分股份,本身就是在亡羊补牢、纠错。如果深圳联泰当时不提前主动纠错,按照证监会后面下达的处罚文件里所明确的“责令深圳联泰、南昌联泰改正违法行为”的条文,深圳联泰与南昌联泰后面一样也需要买回相应的股份、”恢复原状”。而这,也必然内在地包括买回的这部分股份的性质,也是恢复原状,也就是恢复到最初的从其他股东处转让得来的性质。法律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公正,绝不可能让违法违规者因为自己的过错,反而因祸得福的!

兄弟姐妹们,大家想想,文人说的有道理吗?文人再次抛砖引玉了,希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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