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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22:52:0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四川
投资者团结起来,讨债!

我们不怕霸道,我们要公道!

2025-04-12 06:55:05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一个利用证券市场长期(5年以上)多达43人的团伙,不断欺诈投资者,挖空上市(169亿),导致20多万投资者血本无归!

2025-04-12 22:09:24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5-04-13 21:01:1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法.发.罚.伐.阀?

2025-04-14 10:10:46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团结,讨债!

2025-04-14 16:33:29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团结就是力量!

2025-04-16 13:24:1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明抢!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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