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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8 18:48:37 股吧网页版
*ST旭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9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 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侯继伟先生、王甫民先生、卢召义先生、赵艳军先生、夏志勇先生、王正军先生、李泉年先生、黄志良先生、陈巍先生、邓新贵先生、刘军先生、董辰京先生、李明先生: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
式占用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
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明细账、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侯继伟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而未勤勉尽责,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甫民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
代理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并在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卢召义于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总经理、
董事、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赵艳军自 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总经理,并在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志勇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财务总监,并在公
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正军于 2019 年 7 月至今相继担任东旭
蓝天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在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李泉年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并在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均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志良于 2020 年 4 月至 7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9 月担任董事,陈巍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
职务,李明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邓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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