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 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
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
分别为 43.76 亿元、96.01 亿元、128.33 亿元、141.49 亿元、68.66 亿元,分别占
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3.97%、47.99%、34.17%、27.77%、20.19%;虚
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15.48 亿元、34.15 亿元、47.31 亿元、
54.62 亿元,虚减 2019 年年度利润总额 21.55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
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 年至 2018 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
别虚增货币资金 79.57 亿元、247.72 亿元、447.90 亿元、337.21 亿元,分别占当
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 东集 02”“18 东集 03”公司
债券发行文件引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 年 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 号)。
2018 年 9 月 3 日、10 月 24 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 东旭 01”“18 东旭 02”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 26 亿元、9 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虚增收入分别为 18.14 亿元、37.05 亿元、43.06 亿元、42.90 亿元、26.4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8.63 亿元、13.69 亿元、13.15 亿元、14.45 亿元、6.3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52.94%、84.94%、57.66%、52.79%、49.65%。2015 年至 2022 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 22.14 亿元、24.67 亿元、16.42
亿元、64.84 亿元、63.68 亿元、6.81 亿元、6.58 亿元、0.30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
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 2017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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