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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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和汪雅筠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度第 1 次会议决议召集,召
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
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
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55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 2 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9 日(星期四)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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