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0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持股 50%以上的绝对控制企业或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协议安排、公司治理安排等方式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企业。
1.4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
2.0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2.1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优选配齐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2.2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企业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企业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2.3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工作计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2.4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企业提名、考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纪委书记、财务总监意见。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2.5 公司总部负责统领审计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抽调总部及所属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2.6 公司所属企业对自身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需形成专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每三年至少专项审计一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提高所属企业经济效益。
2.7 公司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和风险管理深度融合,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2.8 公司应当制定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2.9 被审计企业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10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
3.0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3.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1.1 开展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3.1.2 开展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3.1.3 开展企业财务收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3.1.4 开展企业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审计;
3.1.5 开展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3.1.6 开展企业年度内控体系评价工作;
3.1.7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3.1.8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2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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