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议事规
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及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议事及表决等议事决策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组成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
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确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或者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绩效评估奖励办法,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六)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七)统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议公司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十八)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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