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运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后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要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或配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以确保募集资金(包括尚
未投入使用、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项目剩余等资金)的安全,专
款专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或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的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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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
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尽快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
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应在定期报告中如实
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因市场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办理必要审批手续并在信
息充分披露后,方可实施变更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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