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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华联控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可以选择如下处理方式:(1)请提名人物色新的候选人,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修改提案,必要时延期召开股东会;(2)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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