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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9:17:14 股吧网页版
华联控股:华联控股内幕消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内部传送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资料,也须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各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须签署收阅记录表,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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