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的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中,独立履行审核职责,不受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在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中,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 审查拟聘或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包括专业能力、执业质量
和诚信等方面情况调查和审议;
(三)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执业质
量进行事后评价;
(四) 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
东会批准。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
相关要求,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章 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 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二) 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收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资料;
(二)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
务收费比较;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建议
名单并报董事会;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预计的审
计服务费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
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建议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包括选聘对象
和审计服务费)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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