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平等对待每一个股东,信息
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
度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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