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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华联控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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