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6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1
四、结论意见......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039-17 号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细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依赖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口头或书面说明、承诺函或证明等),且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以及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保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3)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前述情形,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本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源于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机构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规则要求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或其他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将视其为真实、完整、准确。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结果分析、统计、会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结果分析、统计、会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其内容或错误使用相关结论。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同呈报有关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专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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