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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