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所有董事,但薪酬和考核事项所涉董事仅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总裁担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高级副总裁担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工作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七)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十)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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