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并结合《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能为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为公司的子公司,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以作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提供担保的限额及拟提供担保的具体项目,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如需提供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限额及具体担保项目以外的其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计、法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管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融资性担保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客户安慰函由市场营销部(海外事业部)牵头负责;其他业务性担保由业务归口部门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负责如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二)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2. 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
3. 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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