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 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 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 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 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的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建议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建议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关注和严防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会计账簿;
(二)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
(三) 与履职相关的公司业务合同、投资合同;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六) 股东名册;
(七) 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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