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信息。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依法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交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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