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八条 其他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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