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委托理财操作原则执行;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活动,应报送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事前审批,未经审批通过的,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相关业务。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委托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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