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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制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标

准,并通知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文件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续聘可以不履行相关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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