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应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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