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者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新设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向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等;
(二)处置股权类投资:包括股权转让、股权退出、对现有投资企业减资等;
(三)合并整合类投资: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类项目;
(四)放弃现有投资企业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权利;
(五)基金类投资及处置:包括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基金投资,以及对所持基金份额进行转让、退出等处置行为;
(六)金融产品投资及处置:包括投资股票、基金(不包括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或合作的投资基金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等)、债券、期货、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以及对所持金融产品的处置;
(七)委托理财投资及其处置;
(八)法律、法规允许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股权类投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及公司全级次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股权类投资的,按以下权限审议决策:
1、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2、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参股公司开展股权类投资的,按以下权限审议决策:
1、公司对该参股公司持股比例达到 20%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权限划分标准执行后,由参股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
2、公司对该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20%的,属于参股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应提交公司经理层审议后,由参股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六条 处置股权类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股权类投资权限划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合并整合类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股权类投资权限划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 放弃现有投资企业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权利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及公司全级次全资、控股子公司放弃对投资企业的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权利的,按以下决策权限划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均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若同时触发《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1)放弃权利后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2)放弃权利后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但相比未放弃权利时享有的投资企业权益比例下降的。
2、放弃权利后既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也未导致享有的投资企业权益比例下降的,按以下权限审议:
(1)放弃权利对应的交易为合作对方内部股权转让,且合作对方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由公司经理层审议;
(2)放弃权利对应的交易不适用前款规定的,按对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划分决策权限:
a. 对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 2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b. 对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足 20%的,由公司经理层审议。
(二)公司参股公司放弃对投资企业的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权利的,按以下决策权限划分:
1、公司对该参股公司持股比例达到 20%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权限划分标准执行后,由参股公司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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