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大合同之外,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新业务合作协议、项目中标等信息及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拓展新业务、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提名信及相关定点通知等(获取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订单的生命周期收入超过 5亿元人民币;或获取除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客户订单的生命周期收入超过 3 亿元人民币);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公司合并口径范围内的新生产基地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
(五)其他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针对第八条所列情形,若拟披露内容包含客户商业秘密、隐私信息等需保密内容,公司可豁免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上述第十条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批准披露;
(四)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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