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交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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