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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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96/FY/2026-1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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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4 日 15:00 在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6年 2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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