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等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及原定的任职期间、离任生效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换届/工作调动/退休/其他原因,其他原因应具体说明)、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其中董事离任的,应当说明是否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董事会秘书离任且尚未新聘的,应当说明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具体安排;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任事项导致存在需要补选的,应当说明后续的选聘安排)、离任人员是否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等情况。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涉及解聘财务负责人的,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除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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