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前述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下列情形: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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