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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55:13 股吧网页版
深圳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该部门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公司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四)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五)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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