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2〕1850 号文批准,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92210U。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9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98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598 万股(含内部职工认购的 418 万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2,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除
内部职工认购的 418 万股外)和外资股,同时于 1993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职工认购的 418 万股
于 1994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TELLUS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五十六号特
力大厦三楼。
邮政编码:518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105.8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坚持市场导向、规范运作、
科学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回报股东和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
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营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自产产品、自用生产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均在深
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688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3,105.83 万股,均
为普通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 39,277.83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3,82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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