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
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事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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