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 产运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 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资金投向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财产),需经审计部或公司指定的 资产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经审计或评估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不 得低于公司担保的金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 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