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除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须报相关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
1.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额 100 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 50 亿元以上股权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以下情形除外:(1)对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成立的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可视为境内投资进行管理;(2)公司投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但被投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可视为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或在这种情况下以下属企业为投
资主体且下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投资项目;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且国有经济主体(市属国有企业、央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6.审议批准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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