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本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