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2026 年 1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如下:
1.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本制度所称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依法需要披
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五)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制度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
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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