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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07-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07-13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之规定,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聘请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李建辉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监事会于2000年6月8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刊登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事项,并已将公告内容报告深圳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0年7月10日下午2:00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中浩大厦十楼会议室召开。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69608001股。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未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李建辉

2000年7月1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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