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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